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资格认定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科〔2015〕99号,详见附件1)规定,现开展东莞市科研用地资格认定评估的受理工作,并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项目申请。申请东莞市科研用地资格认定评估的单位须向所属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评估资料。具体包括:
(一)科研用地资格审查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并盖单位公章,原件待验);
(三)拟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原件一份,并提供电子档);
(四)申请单位(投资方)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和拟建项目具备科研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相关财务状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从向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详见附件2)中随机抽取一家,对申请单位相关财务状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所抽取的审计机构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即存在项目申请单位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由该审计机构负责出具等业务往来),则必须重新进行抽取。
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指南(详见附件3)要求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申请单位须按照审计指南要求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并配合审计机构完成有关审计工作。
三、资料提交。申请单位将有关申请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汇总整理后,将申请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一式六份交所属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经审核无误后,由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四、组织评估。市科技局自受理委托评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属地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有关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资格认定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pdf
2、2015年市科研用地资格认定评估第三方审计机构.xls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7月22日
(联系人:黄志立 联系电话:2283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