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考核与动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贸工局)、省25户流通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精神,促进我省流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发挥流通龙头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和支柱作用,现将《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考核与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考核与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考核与动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精神,参照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财统[200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认定的省流通龙头企业(下称龙头企业)。申请加入省流通龙头企业行列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用科学、规范的企业效绩评价方法,对龙头企业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目的是促使其做强做大,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龙头和支柱作用。
第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龙头企业的效绩指标和评议指标两大类,效绩指标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评议指标主要包括反映行业特色的指标。
第六条 效绩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 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由四类8项定量指标构成,用以考核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形成初步考核结论。
1、财务效益状况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2、资产运营状况
(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
(1)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 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由四类12项定量指标构成,用以对初步结论进行修正,形成效绩考核基本结论。
1、财务效益状况
(1)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的内容范围见附件4。
(2)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4)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资产运营状况
(1)存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3)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
(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2)速动比率=(年末速动资产/年末流动负债)×100%
4、发展能力状况
(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3—1]×100%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3—1]×100%
(3)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第七条 评议指标按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中高级批发市场分类。
(一)连锁经营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信息技术应用、店铺数年增长率、省内外店数比例、纳税年增长比例、银行信用等级共6个指标构成。
(二)第三方物流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物流基地数量、信息技术应用、配送网络、纳税年增长比例、银行信用等级共6个指标构成。
(三)中高级批发市场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服务功能多样化、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商品标准化、纳税年增长比例、银行信用等级共6个指标构成。
上述“店铺数年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内店铺数的年平均增长比例;“纳税年增长比例”,指企业考核期内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总额的年平均增长比例;“银行信用等级”指企业开户银行评定的银行信用等级,中高级批发市场的“银行信用等级”指标的考核主体指批发市场本身;第三方物流的“物流基地数量”指标系指经物流基地所在地立项批准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基地的数量;“配送网络“指标系指龙头企业在国内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的业务机构或业务基地覆盖的范围,在国外城市建立的业务机构或业务基地也包括在内。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效绩指标和评议指标各为百分制。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效绩指标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根据公平竞争的规则,龙头企业因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获得的财政贴息补助款项,其实际获得金额作为客观因素从龙头企业的净利润和所有涉及的相关考核指标中剔除,以剔除财政贴息补助金额后的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计算依据。如存在附件4所列示的其他客观因素,也应同样从龙头企业的净利润和所有涉及的相关考核指标中剔除或调整,以真实、公允地反映龙头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
(一)效绩指标权数
效绩指标由四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效益状况占38%,资产营运状况占18%,偿债能力状况占20%,发展能力状况占24%。各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权数如下: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
内容 |
权数 |
指标 |
权数 |
指标 |
权数 |
|
财务效益 状况 |
38 |
净资产收益率 |
25 |
资本保值增值率 |
12 |
|
主营业务利润率 |
8 |
|||||
总资产报酬率 |
13 |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
8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10 |
|||||
资产营运 状况 |
18 |
总资产周转率 |
9 |
存货周转率 |
5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5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
9 |
|||||
不良资产比率 |
8 |
|||||
偿债能力 状况 |
20 |
资产负债率 |
12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10 |
|
已获利息倍数 |
8 |
速动比率 |
10 |
|||
发展能力 状况 |
24 |
销售(营业)增长率 |
12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9 |
|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
8 |
|||||
资本积累率 |
12 |
|||||
技术投入比率 |
7 |
|||||
合 计 |
100 |
|
100 |
|
100 |
注:有存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要计算“存货周转率” 修正指标;没有存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该指标可不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的权数分别调整为7、11,调整后两指标权数合计仍然是18。
(二)评议指标权数
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中高级批发市场评议指标权数和标准值见附表3。
第九条 效绩指标和评议指标的考核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即:将流通龙头企业考核期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的实际值,分别与其相对应标准值和标准系数对照,计算基本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和评议指标得分。
(一)效绩指标标准值采用财政部每年公布的“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标准值系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行业、规模分类测算。每一行业分类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确定五档标准值,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评议指标的标准值分为四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平均值以下。
(二)标准系数系与实际值对应的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即:
在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0;
在优秀值以下、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在良好值以下、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在平均值以下的、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在较低值以下、较差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2;
在较差值及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0。
评议指标的标准值在平均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4。
第十条 效绩指标计分的步骤和过程包括二个环节。
(一) 基本指标计分方法
将流通龙头企业基本指标实际值与其相对应的标准值比
较,计算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Σ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二) 修正指标的计分方法
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计分结果作进一步调整,计算基本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效绩指标总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功效系数=(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十一条 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评议指标分数
单项评议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以其综合评价得分表示。综合评价得分决定最终考核级别及档次。考核级别及档次划分标准如下:
优秀级(A):基本考核得分85分以上,其中,85—89分档次为A,90—94分档次为A+,95—100分档次为A++;
良好级(B):基本考核得分70—84分,其中,70—74分档次为B-,75—79分档次为B,80—84分档次为B+;
中等级(C):基本考核得分50—69分,其中,50—59分档次为C-,60—69分档次为C;
较低级(D):基本考核得分40—49分;
较差级(E):基本考核得分3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第五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的考核期限为期两年。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考核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负责。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经贸委报送相关材料:
(一) “流通龙头企业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附件1);
(二) 经有审计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 “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将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所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运算,得出考核结果,并自动生成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流通龙头企业的综合评价分数排序。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反馈给龙头企业,经龙头企业确认无异议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必须对所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被发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或进行其他造假舞弊行为的,应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由省经贸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经贸委提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龙头企业的资格,向社会作出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龙头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反馈的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同时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交复评的合理理由及相关证明资料。由考核委员会报请省经贸委批准,另行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复评,以该次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向省经贸委提出动态管理方案;综合评价为A、B、C级的,继续保留龙头企业称号;综合评价为C-级的,亮黄牌警告,延长一年考核期,如在延长考核期内考核综合评价仍为C-级或以下的则列为拟淘汰企业;综合评价为E、D级的,列为淘汰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省有关部门审议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动态管理方案,议定淘汰企业名单,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企业被淘汰后,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省流通龙头企业行列的企业,按照《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粤发[2002]1号文和财统[2002]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流通龙头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表
附件2、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自评表
附件3、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权数和标准值表
附件4、关于资本保值增值率修正指标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