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要求,从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获得认定的企业需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五、为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现就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重新说明如下:
(一)不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产品(工艺),企业只需提供一式二份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至少有一份原件,复印件需出具文件原单位或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的盖章证明。
(二)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应说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申请认定时间。已享受过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还须如实填写减免税种及享受时间。
(三)企业必须提供包括“三废”、噪音在内的综合性环境监测报告,并具有明确的监测结论。
(四)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根据省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6〕430号)精神,停止对立窑等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实行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以转窑水泥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出具的新型干法转窑水泥工艺证明。
附件:2006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