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12-31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项目合同书。属市县推荐项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附件1);属省属、省直单位项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对建成(完成)项目开展验收。项目建成(完成)后,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验收;省属、省直单位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视情况对各市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三)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做好会计处理。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二、工作要求

(一)尽快完成《合同书》签订工作。

2008-2010年所有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均要签订《合同书》,其中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地级以上市经信和财政部门组织签订,《合同书》一式5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1份备案;属省直项目的,《合同书》一式3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各执1份。各市应于20111月底前将所有项目《合同书》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认真做好建成(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008-2010年所有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建成(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建设;评价项目技术设备的性能、标准、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分析项目已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检查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属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还应就项目实现的节能量进行审核确认;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及成效等。

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时,每个项目均须填写《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附件2)并加盖公章(一式5份),于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财政厅(工贸处)各1份备案。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进度。

请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对承担两个以上省节能项目不能如期完成而又无合理理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属企业,未能及时整改,又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暂时停止对该地区、省属企业的节能专项新项目安排。对已完成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需做出说明,并于每季度初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上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附件:1.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2.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宋总涛,电话:020-8313348283133359

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联系人:莫辛燕,电话:83170201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11〕2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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