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2-11-02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粤民营〔2011〕5号)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粤中小企〔2011〕14号)的要求,我局将对有效期期满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进行复核,现将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1.《关于确认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中小企〔201026)认定的54个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2.《关于确认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中小企〔201025)认定29个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复核要求

  1.申请复核的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须按照粤民营〔2011〕5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包括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示范基地三年工作总结、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见粤民营〔2011〕5号文附件3)等,对于部分由于企业规模变大而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但必须提供变更申请报告;

  2.申请复核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须按照粤中小企〔2011〕14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示范平台三年工作总结、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见粤中小企〔2011〕14号附件3)等。

  三、复核流程

  1.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各地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复核申请材料由当地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汇总后统一报省中小企业局复核;

  2.省直单位的复核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复核。

  四、其他

  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汇总当地复核申请材料,认真做好复核的初审工作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材料电子版发送到13026879452@163.com。

  

  附件:1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

       基地复核申请汇总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

       核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11月2日

(联系人:方初生黄建军,电话:020-83135943、83133429,

 传真:020-83135851,邮箱:13026879452@163.com

相关附件: 粤中小企函〔2012〕77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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