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核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3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机组核查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87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备电厂中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9〕190号)的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申请热电联产认证的机组进行了审查,经专家评审后,初步认定以下企业的16台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意见。
联系人:潘 浩,电话:020-8313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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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