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2-05-09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加强“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要素支撑,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加快转变煤炭经营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为目标,通过健全监管制度、严格准入审查、加强动态监管、强化服务创新等措施,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布局,促进煤炭市场化改革和体系建设,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市场秩序,实现煤炭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好煤炭经营企业发展与调控、结构与布局、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推动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和科学发展。

  (二)按照保障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煤炭调运消耗等情况,推进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调整,提升煤炭经营企业的规模和素质,引导并扶植一批煤炭经营企业做强做大。

  (三)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完善产业链条,拓展业务领域,加大对进口煤炭资源的组织和推广使用力度,将煤炭经营企业的发展布局,纳入构建现代煤炭市场体系和煤炭应急储备建设之中。

  三、规划目标与原则

  (一)规划目标。“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我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目标为1430家(即新增430家),我委编制了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规划目标(详见附件)。煤炭经营企业规划目标是指导今后几年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开展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切实增强贯彻规划目标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不得突破下达的规划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委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能源需求、经营监管等实际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适度调整。

  为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提升煤炭经营规模和素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2013年珠三角地区(七市)煤炭批发企业年度经营规模不低于4万吨,其它地区不低于2.5万吨;2014年珠三角地区(七市)煤炭批发企业年度经营规模不低于5万吨,其它地区不低于3万吨;十二五末,全省年煤炭经营规模20万吨以上的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比重达到1/3以上。

  为适应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对赋予地级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细化方案,报我委备案,不再新增规划目标数。

  (二)规划原则。规划编制坚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障供应”的指导原则,体现为“三个倾斜”。一是注重区域平衡,布局向“十一五”期间指标数较少的地区给予倾斜;二是结合我省煤炭调运实际,海运已占我省煤炭调运总量的90%以上,布局向沿海地区倾斜;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耗煤行业发展规划,布局向上述行业发展重点地区倾斜。

  (三)增加重点企业规划指标。为扶植一批资金实力强、控股(参股)煤矿、拥有进口煤资源的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期间,全省在总规划目标数中划出30家,由省统筹安排,对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受理:

  1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专营煤炭经营业务(即公司名称中必须出现“煤炭”或“能源”等字样);

  2控股(参股)煤矿,实际控制煤炭资源不低于30万吨(实际控制煤炭资源=控股(参股)煤矿核定年产能*股权比例);

  3拥有进口煤资源,在主要进口国设立公司(办事处);

  4承诺年经营规模不低于50万吨。

  申请企业具备第1、2、3条件之一,第四条为必备条件。申报程序不变。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准入审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审核工作。煤炭经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储煤场地要保持相对固定,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备,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人员。

  (二)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审查。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意味着经营资格自然终止;对在有效期届满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同放弃煤炭经营资格。各地要按照《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物资〔2011〕203号)的要求,对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严格按照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存续期间的依法经营状况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一是实施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制度,规范企业检查程序、内容和要求,建立企业最低经营业绩检查考核标准,对取得煤炭资格后超过一年时间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或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和年煤炭经营规模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二是加强诚信考核,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与分类监管制度,并将煤炭购销合同履约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诚信度高、合同兑现率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诚信度差、合同兑现率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出批评督导,直至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加强日常经营监管。一是组织开展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二是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规范经营秩序。三是建立规范、严格的经营事项变更审查程序,严厉查处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过程中出现转让、买卖等突出问题。四是充分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

  (五)指导企业开展业务创新。一是支持企业扩大煤炭进口,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从事进口煤业务企业的申请。二是鼓励企业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支持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利用自身网络资源和购销渠道,将煤炭经营与应急储备有机结合,延伸应急保障通道,提高应急抗灾能力。

  

  附件: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规划目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规划目标.xls
相关文档: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转发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申报国家智能制造装备2012年发展专项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