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发、仓储企业年检的有关要求
(一)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包括2010年新领取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2011年3月15日-5月31日。
(三)年检需递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0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正反面);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0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0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基础设施在2010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四)其他事项:
1、2011年3月15日-5月31日,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工作,采用登报、网上发布、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的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在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2)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年检材料及2010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汇总表(Excel电子表格,附件3)一并送至我委电力能源处。
2、如批发、仓储企业持有的是注明有效期为5年的新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只需要递交副本原件;如企业持有的是没注明有效期的旧版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需一起递交,我委将统一报送至商务部换领新版证书。如需要换领新证的企业需要同时办理批准证书变更的,请另行提交规范的变更材料一式两份,我委将一并报送至商务部。
3、我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我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4、我委将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对全省的批发、仓储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多年不参加年检,或已多年不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我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由我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零售企业年检及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零售企业2010年度年检工作的说明
鉴于我委已在去年对全省符合要求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发了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经研究,对已换领新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免予其进行2010年度年检。未换领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经营企业,需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二)换领新证的有关要求
1、已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批准同意迁建、扩建、重建、改建规划确认文件的加油站,待加油站建设完成后,按照原有程序领取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因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及年检不合格而未换领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需在5月31日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办理换领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手续。
陆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证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正反面);
(6)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如产权证明文件表述的加油站地址与批准证书的不一致,还要提供县区级以上国土或规划、地名委员会、社会事务办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地址一致的证明文件);
(7)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排污证,或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9)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0)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水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证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正反面);
(6)岸基加油站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3、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加油站的经营情况做一次全面摸查、分类、统计工作,认真核对加油站是否已领取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未换领新版证书的企业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并准确填写《2010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于5月20日前将电子表格上报我委(电力能源处邮箱:dlnyc@gdei.gov.cn)。我委将对多年不参加年检及已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全面的清理,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地市经信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有关电子表格一并报送我委电力能源处。
(二)企业如不能出具有关的年检或换证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报告,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审核材料一并上报我委。
(三)在年检及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电力能源处)反映。
附件:1.2010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2.2010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0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汇总表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证登记表
5.2010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汇总表
(注:所有附件均可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http://www.gdei.gov.cn“电力能源”栏目内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王婧,电话:020-83133268)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电力〔2011〕176号附件(1-5).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