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10〕87号)要求,我委将对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和2008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下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项目范围
《关于下达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98号)、《关于下达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747号)、《关于下达2008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945号)。
二、绩效自评原则
(一)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布置、审查核实、汇总评价本地区、本系统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自评情况,确保自评工作质量;各项目(用款)单位是绩效自评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对所报送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各有关单位要把绩效理念贯穿于整个自评工作过程,按规定程序、内容和要求对财政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自评,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科学、规范填报自评材料,合理准确反映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的绩效水平和目标实现程度。
(三)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收集整理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项目存在问题等,确保各项评价数据资料客观真实,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评价工作要求,严格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绩效自评材料内容
(一)项目资金情况(25分),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组织情况(30分),包括: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绩效情况(45分),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指标等。
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和2008年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所支持的项目属于其他专项类,具体填报内容请参考“附件2: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参考格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重视绩效自评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部门单位提高行政效能和用财水平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任务。
(二)抓紧抓好,按时完成绩效自评工作。请各单位切实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参与协助力度,加强与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沟通和配合、业务指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
(三)认真规范,完整报送自评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时完成2008年度省节能专项和2008年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完整报送以下自评材料及电子版: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函件;
2、本地区自评工作情况报告,包括自评工作组织落实情况,自评项目重点抽查情况,自评材料审核意见,自评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情况(列出目录清单),本地区2008年度省节能专项或2008年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总体绩效及主要问题,相关建设及有关说明等;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
4、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5、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
6、相关附件材料。
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具体负责,各市、各有关部门自评材料请直接寄省节能监察中心监察二部。
2008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具体负责,各市、各有关部门自评材料请直接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相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gdei.gov.cn)“节能降耗”栏目中下载。
附件:1.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2.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参考格式)及使用说明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宋总涛、冼尚德,电话:020-83133482、83133359、83133337,传真:020-83133335;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汪振,电话:020-83353320,传真:020-83352049,Email:wangzhen@gdecc.cn,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1号6楼,邮编:510030;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联系人:李旭东,电话:020-37636009-816,传真:020- 37636885,Email:gdarcu@163.com,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1号翰林阁402室,邮编:510060)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10〕750号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