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等精神,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94号)、《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确保完成今年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我委将于7-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强化公共机构节能意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今年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
二、监察对象及监察方式
(一)监察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监察方式。本次监察采取抽查方式,具体监察时间由监察小组另行通知有关被监察对象。
三、监察主要内容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和《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72号)要求: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2、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4、合理设置公共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三层楼以下原则上停开电梯,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
(二)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218号)要求:
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2、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3、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粤经信节能函〔2010〕218号文件要求:
1、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
4、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5、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6、报送本部门2009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四)节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八条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1、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六)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2、制定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七)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以及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对低效照明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本次专项监察,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2010年我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各市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机构,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传真:83133335;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汪振,电话:020-83353392,传真:020-83352049,Email:wangzhen@gdecc.cn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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