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指导意见的措施,对于指导意见中限制发展和淘汰的技术,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时间节点完成。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上一篇:关于组织企业赴新疆喀什参加第六届“喀交会”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连州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