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3-29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年度大检查的工作,现就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91231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15日止,煤炭经营企业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报送材料:420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5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于420日前报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

(三)全面审查:20105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将检查材料汇总并加具初审意见,分批报送至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我委已委托省煤炭运销协会负责全面审查的具体工作),最后由我委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我委将组织人员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鉴于本次大检查和换证工作同时进行,为保证6月底前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的企业能够及时换证经营,对大检查材料上报时间分两批进行,凡6月底前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的企业经初审合格后可提前报送。余下部分可按规定时间报送。

四、2009年度大检查应报送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一)2009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一)。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七)09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的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上述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五、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换证所需材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二)。

20106月底前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的企业,必须将延续申请表与年度大检查材料一同上报,避免时间延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材料报送地点: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财富广场东塔29层,邮编:510610)。

省煤炭运销协会联系人:王斐、曾莉梅;联系电话:020-3893235538932358;传真:020-38932359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李敬斯;联系电话:020-83133250,传真:020-83133250

有关内容下载,请查询以下网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首页_物资协调或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网站):http://www.gdei.gov.cn/flxx/jyxt/

http://www.gdcoal.com.cn

六、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四)企业自有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年煤炭经营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不低于2万吨;其余各市企业不低于1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千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百吨;

(六)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煤炭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必须含(一)、(二)、(五)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我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煤炭资格证有效期满且被认定为合格的企业则给予延续换证。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该企业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若其有效期满,则暂不给予延续换证),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或换证;对半年期限内仍未进行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09年度完全无煤炭经营行为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逾期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的,视为不合格,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六)对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七)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八)全面检查结果,将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抓好全面检查工作。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重视全面检查工作,把全面检查作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精心组织,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切实履行煤炭经营监管职责,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并督促其按时报送材料。请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2.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粤经信物资〔2010〕289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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