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9〕15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即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请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将需要核准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申报核准和备案而未申报的单位,将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一○年
相关附件: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