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审核结果的通知》(工信厅财〔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企业在有效期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手续,并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
请各企业于2010年3月1日至31日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当地市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
相关附件:
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审核结果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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