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加强典当企业监管,做好年审工作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我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二、年审内容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现象,年末净资产是否少于注册资本的90%。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与股东的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信息季(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7〕425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季度、年度报表。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要针对核查事项形成审计结论。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并按其帐龄列示;
2.审计报告书中“存货”、“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
3.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列示具体构成内容;
4.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列明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5.审计报告书要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末端列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在2009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委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典当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原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程序、时间及报送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必须于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并于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到gdpa_2006@163.com。我委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进行统计。
(四)
五、处理原则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确定合格典当企业类型(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指正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09年度连续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季度信息,或者经指正仍未按表一、二、三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当票填写不规范,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3.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4.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二)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典当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填报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
(联系人:余耀坤 联系电话:020-83133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