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21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在2022年7月16日起及时补报年报并公示。2022年8月15日前仍未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本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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