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于2017年第三季度对有关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或环境设施的质量监督检测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6家已获许可证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广东医科大学的SPF级KM小鼠污染小鼠脑脊髓炎病毒(TMEV),SPF级SD大鼠污染大鼠冠状病毒/大鼠涎泪腺炎病毒(RCV/SDAV),未达到国家标准GB14922.2的要求;其他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抽检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
二、对13家已获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进行环境设施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广州医科大学(许可证号:SYXK(粤)2015-0104)已提交注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未进行检测(详见附件2)。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广东医科大学应立即查明实验动物质量不合格原因和制定整改方案,限期3个月整改完成并接受复检;不合格的实验动物不得继续销售或者使用。
我厅将依法对广州医科大学(许可证号:SYXK(粤)2015-0104)使用许可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省科技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