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公告〔2016〕4号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于2016年第三季度对有关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或环境设施的质量监督检测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6家已获许可证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进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其中,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实验动物中心的SPF级KM小鼠污染绿脓杆菌,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三元里校区)的SPF级KM小鼠、SD大鼠和Wistar大鼠污染绿脓杆菌,广东医科大学的SPF级KM小鼠污染小鼠脑脊髓炎病毒,未达到国家标准GB14922.2的要求,其他单位抽检的实验动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
二、对16家已获许可证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环境设施质量监督检测,其中,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因场地变更和业务变更等原因自愿申请注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未进行检测;其他单位的环境设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
三、检测结果涉及实验动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实验动物中心、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三元里校区)和广东医科大学,应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查明实验动物质量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限期6个月整改并接受复检;不合格的实验动物不得继续销售或者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第三季度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结果
2.2016年第三季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质量监督检测结果
省科技厅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