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广东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5-04-07     点击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市、县、区科技进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1年开始组织开展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现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5〕51号)的要求,我省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现把《2003-2004年度广东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3-2004年度广东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科技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3-2004年度广东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市、县、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5]51号)的要求,我省组织开展2003-2004年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     1、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通过对市、县、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县(市)党政领导科技意识,把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与推动地方科技进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考核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廉洁高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1、考核范围   按国家行政区划,所有县及县级市均需参加,其中包括农村人口占70%以上的区和因区划调整由城市周边县改制设立的新区;地级市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自愿参加考核,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不参加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
  (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
  (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     3、考核指标及应用   考核采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见附件二《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凡是附件二中指标说明为“以统计年鉴为准填报”的指标,应以统计年鉴数据填报;如果统计年鉴上查不到相关数字,可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考核工作以2003、2004年两个年度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依据。   考核指标中,党委和政府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决算支出比例三项指标(附件二的考核内容指标1,2,22,)为“一票否决”指标。考核时,地级市按市的指标考核;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低于70%的行政区按县的指标考核;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高于70%(含70%)的行政区按城区的指标考核。     三、考核的领导和组织     1、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考核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谢明权厅长担任组长,省科技厅助理巡视员廖兆龙担任副组长,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熊晓云、龚建文担任成员。     2、省科技厅组织考核专家组对地级市进行考核。省科技厅委托各地级市(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3、省考核专家组由科技、组织、财经、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9人以上组成,主要负责对参加考核的地级市上报的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和全面评价。市考核专家组由科技、组织、财经、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7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省考核专家组成员,主要负责对地级市(地市以上市)所辖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和全面评价。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有权对各市、县、区提供的不详、不实或虚假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质询意见。     四、考核方式与要求     1、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核专家组对各市、县、区提供不详或有疑问的材料和数据,可进行实地考察。     2、考核要求     所有参加考核的市、县、区均须填写《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有一项“一票否决”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市、县、区,只填写考核表的封面、基本情况和考核内容及指标中的定量指标;三项“一票否决”指标均能达到要求的市、县、区,必须填写考核表中的所有指标,并按要求准备各个考核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县级市、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将填写的考核表、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件一并报送所在地市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地市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将所有考核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地级市将填写的考核表、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件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各市在审查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材料、数据时,首先考核其三项“一票否决”指标是否能达到要求,如果其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要求,即视为未通过考核,不再计算该地区的考核得分。三项“一票否决”指标均达到要求的地区,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考核,计算出考核得分。同时,根据被考核单位贯彻落实“科教兴粤”、“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被考核单位的科技进步进行全面的评价,提出综合考核意见和本市建议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省科技厅。     本次考核实行报送材料承诺制度,要求地方政府正职领导对本市(县、区)所提供的材料、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承诺书主要负责人处签名或盖章。     五、考核材料上报要求     1、凡是能达到三项“一票否决”指标要求的市、县、区,均须提交三套考核材料,一套是十一份单独的考核表(须加盖政府公章),作为省考核专家组成员审阅材料之用;另一套包括考核表和所有一票否决指标证明材料;还有一套包括考核表和所有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对达不到“一票否决”指标要求的地区,只须提交三份单独考核表。     2、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必须保证复印后字迹清楚。同时,必须保证考核表中的数据与考核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完全一致。     3、各市、县、区在准备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时,只提供最关键和最能说明情况的材料;在三项“一票否决”指标中除本级科技三项费占当年本级财政决算支出比例(考核指标22)的证明材料外,其余两项“一票否决”(考核指标1、2)指标的证明材料不能超过200页。     4、以上所有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每份均须加盖政府公章。所有材料的装订顺序为:①考核表;②材料目录;③按附件二中“考核指标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规定的顺序提供各个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汇总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5、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随同考核材料报送推荐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名单及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函(一式五份)、所辖所有参与考核(包括“一票否决”指标未达到)地区的考核指标值和得分数据软盘并发送电子文件。考核信息系统软件可从网站(http://www.zwjlab.net)上下载。     6、联系方式及材料报送地址 联 系 人: 胡羚   周凤仙 联系电话:(020)87685518   87683606  报送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60栋6楼 电子邮箱:gdzjk@gdte.cn     六、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1)3月20日,省科技厅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和省考核专家组,制定《2003-2004年度广东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3月31日前,布置考核各项工作。   (3)4月10日前,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市科技进步考核专家组名单、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联络人员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4)5月25日前,参加今年考核的地级市将本市的考核材料上报到规定的材料报送处。   (5)6月15日前,各地级市(地级以上市)完成所辖市、县、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材料及建议考核结果上报到规定的材料报送处。   (6)6月30日前,省考核工作组完成所有上报材料的审查。   (7)7月15日前,省考核专家组依据审查的材料填写考核计分表,计算被考核地区的得分,考核专家组根据考核地区的得分经综合分析和讨论,对被考核对象作出考核组意见。   (8)7月31前,省考核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9)8月10日前,省科技厅确定通过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名单、向科技部推荐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称号的名单及先进个人名单。   (10)8月20日前,省科技厅将考核结果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函(一式两份)、“一票否决”指标考核相关材料一份,一次性报送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七、复核与表彰     省科技厅根据考核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分别择优推选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并有推广意义的市、县、区向科技部推荐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的候选单位。其中,县、县级市先进所占比例不超过30%,城区先进所占比例不超过50%以下,地级市先进所占比例不超过70%。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通过省级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县、区三项“一票否决”指标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结果,并对科技进步工作成效显著、富有创新性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分别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或先进县、先进城区称号。考核结果由科技部下文认定,并对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先进个人和科技进步考核组织工作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科技部建立考核复查抽检制度。将视情况对部分市、县、区考核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获取的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一:《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5〕51号)
  附件二: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
  附件三:系统软件下载
  附件四: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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