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政策解读:《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1-01-22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科研诚信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个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是新时代广东科研诚信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先后出台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引。制定《办法》是落实上述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是探索建立我省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省委省政府指出要抓住国家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的良好契机,努力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的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广东省政府制定并颁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把科研诚信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为我省科研诚信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具体方案,也为我省科技监管工作提供了新抓手。

  三是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新的制度支撑的需要。我省历来重视科技业务信用的制度建设工作,但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有效期已到,存在以往标准、尺度不够清晰等方面的问题。《办法》的制定,在保持科技业务信用管理工作延续性的同时,补充了操作层面可落实落细的规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四)《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六)《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

  (七)《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三、制定目的

  一是进一步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从实行科研活动全覆盖全过程诚信管理、构建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必惩机制、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等方面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筑牢科技创新的诚信基石,完善我省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提升我省科研诚信水平。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敦促我省科研人员恪守诚信规范,遵守科技伦理准则,弘扬科学家精神,秉持优良的作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信用评价、案件调查、奖惩机制、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其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办法》编制目的和依据,以及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依据和原则等。其中,在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同时强调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评估评价等事项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二)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社科联,以及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二是明确各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当中的职责。其中,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省社科联负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同时明确了各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明确科研信用类别。一是明确科研信用实行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信用划分为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二是明确了十五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其中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这些失信行为是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的七类科研失信行为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的违规行为的总结和提炼,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操作层面的落地。三是提出构建全省科研诚信信息体系的内容。

  (四)明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要求。一是明晰科研诚信案件的概念,并强调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二是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中线索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决定和复核申请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其中,在线索受理环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时予以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等三种线索应主动受理;在调查处理环节,《办法》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人员、专家组成、被调查人和证人等人员,以及调查谈话、调查留痕、证据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决定等工作均进行了明确要求;在复核申请环节,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有效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五)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奖惩机制。一是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连续五年获得“良好信用”评价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实行一系列守信激励政策,从而正向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二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从而警示相关责任主体防止科研失信。同时,对从轻处理和从重处理的情形进行了说明。三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可通过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表彰或嘉奖申请信用修复。四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失信信息将被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将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六)明确其他相关事项。一是明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诚信审核制。二是提出了省科研诚信管理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广东省科技厅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三是明确了《办法》的试行时间,并说明废止的文件。

  五、主要特点

  一是“新体系”,着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新政策新要求,探索科研管理新治理体系解决科研诚信管理新问题,守护科技工作“生命线”。《办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最新文件精神。同时,对调查处理过的科研诚信案件进行疏理总结,有针对性分列了十五种失信行为,体现了落实新政策新要求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有机统一。

  二是“新格局”,强化全流程科研诚信,形成科研诚信治理的新格局。把严守规矩、严格管理的监督理念体现到《办法》中来,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研活动事项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评估评价等各方面、全过程诚信管理,并对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全覆盖诚信管理,体现了“全过程、全覆盖”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强调从事隶属我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建设良好科研作风学风的重要力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新方法”,注重求真务实,针对性、实操性强并行之有效的科研诚信新管理方法。《办法》坚持联系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实际,总结提炼以往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既注重继承传统,又着力推动创新,在落实落细落好上级新政策新要求、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上想法子、出招子。有一些具有广东特色的亮点:比如,实行“奖惩并举”措施,目的是既要通过激励守信者增强正面引导效应,又要通过惩戒失信过者增强震慑警示效应。又如,对科研诚信接受社会监督作了明确要求,强调发挥“广东省科技厅特邀监督员”在科技创新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巡查巡视,落实多维度、多手段监督。再如,建构了“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存在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信用修复。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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