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同时,包括相当于特级、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人才。
第二章 资金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科研、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至1:2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二)省级人才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和个人,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配套资助事宜。
第四条 创业资助和奖励
(一)对获得我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立项的团队,市财政将视团队的层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立项资助;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二)对我市确定立项的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聚集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至30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
第五条 创业扶持
(一)贷款贴息
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镇街(园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额不超过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六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类别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三)为特色人才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四)市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特色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和工作证明,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
第七条 落户
(一)特色人才落户东莞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化办理,并对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选择工作属地、房产属地所在社区落户。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外事侨务局优先办理。
(二)打破以“落户东莞”为依据的政策限制,在我市就业创业人才可凭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司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申请享受我市住房奖励等人才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住房
(一)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镇(街道)、园区、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的人才,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二)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特色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在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后,为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问题,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特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
第九条 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为期三年。
(三)特色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并帮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 社保
(一)引进的境外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0〕44号)规定,将在我市就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
(五)对特色人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市内外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其类别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定额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色人才按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三年。
(三)引进外籍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时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一、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莞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选择入学,由市或镇街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其他人才子女在入学时除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还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按分配指标数优先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三)其他新增服务。
(四)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每两年编制一次人才目录,基本明确顶尖人才、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高一级别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 人才在同类优惠政策符合多种优惠层级的,只可以享受一种优惠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才资助、奖励和补贴等支出效益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人才、团队的产业化和成果化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才、团队引进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优先服务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
(一)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工作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其中,上述第(一)种情形需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助、奖励、补贴及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明确的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引才奖励
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每引进1名按其人才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各镇街、园区对其辖区范围内招才引智工作突出的村(社区)和企业可适当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特色人才”,应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2015年12月31日前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适用《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其后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适用本办法。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6年-2017年)
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016年-2017年)
第一章 特级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
3.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
1.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3.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1)、著名文学奖(见说明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3)、著名音乐奖(见说明4)、著名广告奖(见说明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6)大奖。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
1.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7);
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8)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3.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9)首席执行官;
4.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主席或副主席;
5.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6.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7.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11)校长、副校长;
8.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12)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家;
9.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10.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11.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第二章 一类人才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成就奖”项目获奖者(近5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东莞市一类名医。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和美国IDEA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4.“广东特支计划”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
第六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4.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3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前10强,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1.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一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二类人才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近5年);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东莞市二类名医。
第九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长江韬奋奖;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3.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
4.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中国红星奖工业设计大赛金奖及以上获得者(主创设计师)。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3.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4.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广东特支计划”第二层次 “领军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前2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4.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11至5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二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重要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三类人才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近5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东莞市三类名医。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1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
4.近5年,获得过中国红星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大奖,概念一等奖(即前10名)获得者(主创设计师),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主创设计师)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奖一等奖/金奖获得者;
5.“广东特支计划”第三层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3.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4.广东省中小学特级教师;
5.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51位至2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7.曾被聘任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成员,且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8.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且最近3年内完成在我市的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或连续3年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持股不低于5%的高级管理人才;
9.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
第十五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三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四类人才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七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
近5年,获得过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赛,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金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或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2.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4.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5.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2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201位至5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7.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8.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
9.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
第十九条 评定范围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四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作出积极社会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章 其他人才
第二十条 相当于特级、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面的相当于上述五类层级的人才。
说明:
1.国际著名建筑奖:
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 Prize)
金块奖(Gold Nugget)
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
阿卡汉建筑奖(Aga Khan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
2.国际著名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
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 Man Booker 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 Goncourt)
3.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柏林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 Kong Film Awards)
台湾金马奖(Golden Horse Awards)
艾美奖(Emmy 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
东尼奖(Tony's Awards)
4.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 Music Awards)
全美音乐奖(American Music Awards)
全英音乐奖(British Record Industry Trust 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 Music Awards)
朱诺奖(Juno Awards)
保拉音乐奖(Polar prize)
5.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 New York Festivals)
6.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
7.“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英国汇丰银行(HSBC)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up)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 AG)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
日本瑞穗集团(Mizuho Financial Group,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Inc.)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imited)
9.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 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 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 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 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 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 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 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 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 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 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 Rowland International)
10.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 Institute for Medical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11.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
12.世界著名乐团:
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
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 Symphony Orchestra)
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 Symphony Orchestra)
法国国家管弦乐团(Orchestra National de France)
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 Orchestra)
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 Orchestra)
洛杉矶爱乐乐团(Los Angeles Philharmonic Orchestra)
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 Festival Orchestra)
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 Staatskapelle)
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 Symphony Orchestra)
纽约爱乐乐团(New York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旧金山交响乐团(San Francisco Symphony Orchestra)
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 Theatre Orchestra)
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
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 Petersburg Philharmonic Orchestra)
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 Gewandhaus Orchestra)
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 Opera Orchestra)
捷克爱乐乐团(Czech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
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 Kinen Orchestra)
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 Concertgebouw Orchestra)
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 Symphony Orche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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