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应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企业应在申报前三年前成立并已投产。
•2.申请贷款贴息、事后奖励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在申报前三年后实施,且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必须发生在实施时间内;项目已完工。
•3.申请拨贷联动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后实施;项目未完工。
•4.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5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企业在IT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
•5.对已获该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事后奖励方式: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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