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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9     点击量:

  近期,我局制定出台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对这批政策解读如下: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进一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背景

  近年来,东莞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模不断扩大,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持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目前东莞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出台新的办法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办法政策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21〕222号),提出推动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新转变的要求。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等文件,提出构建一体化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服务的要求,明确全力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标建设发展、培育科技企业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一)开展运营评价奖励一是针对众创空间在省级以上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将择优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二是针对其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在国家级、省级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将择优给予一次性分别最多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开展孵化成效奖励一是对每引进1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载体给予10万元奖励。二是对载体内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20家以上(含20家)、30家以上(含30家)、40家以上(含40家)、50家以上(含50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55万元、90万元、130万元、180万元。

  四、主要特点

  办法将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政策体系,确保补助资金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运营评价奖励,树标提质,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标国家级、省级优质载体发展;将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主线,引导载体提升科技企业引进和培育能力,提升孵化效能;将引导载体对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要求,加大知识产权、资源对接等服务力度,撬动市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府〔2021〕71号)的有关要求,我市继续推动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为推动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8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一、政策背景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计划是我市2017年启动实施的一项人才培育引进专项,我局牵头于2017年成立了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基地”),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予以扶持。经过多年建设发展,研究生基地已引进了150余所高校的2500余名研究生到我市430余家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培养(实践),来莞研究生参与了我市企事业单位研发项目560余个,发表研究论文超650篇,授权专利340余件,留莞率达31%,促进了企业的研发人才梯队培育。

  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府〔2021〕71号)的任务要求,我市继续推动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从海内外高水平高校引进一批优质研究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培养(实践),并给予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补助。由于原有相关政策已到期,我们围绕 “精准选择合作高校、精准实施联合培养、精准选择培养载体、精准做好配套服务”,聚焦于国际化、品牌化、个性化、精准化的工作思路,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提升研究生培育质量的要求,并广泛咨询了广东省学位办、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相关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单位等意见,研究起草了《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支持范围和各类补助的标准、以及申请审核的相关流程。二是为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增加了研究生培养评优补助,涉及精品课程、优秀导师、优秀研究生、示范培育管理机构、竞赛补助等内容,修订了关于示范工作站的补助方式。三是在原来政策基础上精准了参与联合培养(实践)的培养单位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要求必须是建有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三甲医院等。

  二、政策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以此推动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示范研究生联合(实践)工作站,参与各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示范基地评选、支持合作高校院所在莞建设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院所导师及研究生来莞参加联合培养(实践)。

  三、制定程序说明

  自2021年3月以来,我局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座谈,同时参阅并研究了周边城市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有关政策,广泛咨询了省学位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相关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企业等意见,结合了四年多以来开展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的实际经验,起草制定了初稿,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1年4月19日,我局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团市委等39个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1年8月6日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完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2022年1月和2月,市府办就政策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7个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我局根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内容说明

  《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补助、培育管理机构补助和研究生培养评优补助,并明确了补助的申请审核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生补助:在企业培育的博士和硕士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超过2500、1500元补助;在新型研发机构或三甲医院等事业单位培育的博士和硕士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1000元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个月;研究生每年可报销一次高校与东莞的往返交通费。

  (二)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给予研究生培育机构每管理服务一个全日制联合培养、非全日制联合培养、专业实践研究生,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1500、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每年不超过8-10个月。

  (三)研究生培养评优补助:

  1.品课程补助:支持联合培养(实践)单位与高校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对于优秀的方案按照不超过5万元/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门。

  2.优秀研究生补助:评选出年度优秀研究生并给予补助,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每年获选优秀研究生人数比例不超过该年在莞研究生总数的5%。

  3.优秀导师补助:评选出年度优秀导师并给予1万元补助,每年获选优秀导师人数比例不超过当年备案导师总数的5%。

  4.示范培育管理机构补助:评选出年度示范培育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获评示范培育管理机构不超过2家。

  5.竞赛补助:对参加高水平全国性研究生竞赛并获奖的研究生给予相应补助,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每人每年度获得竞赛补助不超过2次。

  6.示范工作站补助:对优秀的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每年获评示范工作站比例不超过当年工作站总数的20%。

  7.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研究生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四)政策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东科〔2020〕6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资金使用包干制的具体实施细则,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决定在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中全面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特制定本《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方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前期调研发现,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包干制缺乏落地细则。《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资金使用按照包干制原则,专款专用...”,但是缺少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导致该条款无法落实,前两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是按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进行实施,包干制的规定无法落地。

  (二)项目管理流程繁琐、实施不便。目前项目实施按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实施,在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过程中对于预算申报、科目调整、财务验收等按照通用规则办理,对于项目资助经费仅有10万元的项目来说,相关单位和特派员都表示实施不便、过于繁琐。

  (三)对派出单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激励不够。《办法》压实了派出单位的职责,派出单位作为项目所在单位须履行人员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同时科技特派员在进行项目实施时客观上必然会占用派出单位资源,但《办法》规定派出单位不能提取相应的项目管理费,派出单位缺乏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积极性。

  二、政策依据

  市科技局全面梳理学习了近年来国家、各省有关加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整理了其他省市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作为参考。《方案》起草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了北京、广州、西安、山东等地新近出台的政策做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2020~2023年度立项资助的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

  (二)明确项目管理费与项目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项目管理费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领取项目绩效,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且应在项目绩效通过后才能领取。

  (三)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除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同时不能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的10种情形。

  (四)简化项目管理流程。项目提交申请和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无须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只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

  (五)明确规定配套措施。一是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压实派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派出单位需配套制定相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绩效导向的评价机制。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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