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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3     点击量: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并正式实施。

一、政策目的

科技奖励在调动科技人员创造性、推动学科或行业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和国防安全,推动了地方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为促进科技奖励工作,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之一,拥有一批较强产业优势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东莞面临着重要战略机遇。当前除了要加大科技创新项目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大人才、高新企业引进的力度外,更需要紧跟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奖励的政策脉络,建立健全科技奖励机制,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先进性的优秀科技成果,因此,市科技局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科技奖励和社会科技奖励两个方面进行梳理整合,起草形成本《措施》。

二、政策制定依据

市科技局全面梳理学习了近年来国家、广东省有关科技奖励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整理了其他省市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作为参考。《措施》起草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9〕4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提出了出台《措施》的目的和依据等。

(二)配套奖励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配套奖励,其中特等奖的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配套奖励,其中特等奖的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等同市级科技项目立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我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时候,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予以认可。社会科技奖励的获奖项目成功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承办机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的10%执行,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服务支持。强化业务指导支持,重点加强科技奖励的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建立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

(五)实施时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印发前已获得2021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或者个人,其后续相关事项按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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