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东府办〔2021〕13号文等政策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业经市政府审定后以科技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事业单位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和自筹资金形成的有关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起到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因此,需以合理有效的手段管好用好,才能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服务科研、提质增效的功能。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结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在加强监管和不干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基础上,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具体职责、权限和要求,发挥好新型研发机构这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创新性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多国有资产管理自主权。本规定共分为八章二十三条,主要条款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本规定出台目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定义、各管理主体职责等内容。其中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下属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措施。
(二)第二章:资产配置。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配置和采购的标准。
(三)第三章:资产管理。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日常管理的权限和流程。其中规定新型研发机构使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标准。
(四)第四章:资产处置。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其中对无偿转让、有偿转让、资产捐赠、资产报废、资产报损、资产置换等作出了具体标准和流程规定。
(五)第五章:对外投资。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做好投资审核和投后管理工作。在共建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原则上市内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的现金投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
(六)第六章:重大权益事项。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办理流程,以及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业务发展需要时,可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土地、房屋除外)对外担保,盘活相关经营类资产。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对外担保融资,原值(无原值的按评估价)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
(七)第七章:资产清算。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终止合作的情形和清算的流程。
(八)第八章:应用与保障措施。主要明确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规定的有力实施。其中提到市科技局按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如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况,视情况暂缓拨付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况将有关责任人列入诚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