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明确了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验收组织机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结题)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有效促进履职尽责,我局在原《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修订)》。现将政策修订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下简称为“规程”)自2022年5月实施以来,进一步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专业化,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的验收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程》存在项目变更管理、资金拨付等与项目验收环节无关的条款,并存在与《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等精神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我局修改了现行的《规程》。
二、修订依据
(一)《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
(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规程”)主要包括九章30条,与原《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相比,修订了部分条款,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关于项目经费认可的范围。修订规程修订了第十条和二十条,明确项目的各项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发生必须在项目合同期内,且各项支出、发票开具等须在项目提交验收申请或终止结题前。如提交验收申请或提交主动终止结题在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之后的,认可实施期满后半年内的有关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等数据。
(二)关于科技报告提交的对象。修订规程第十一条对科技报告提交对象进一步明确,要求科研类且立项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验收时需提交科技报告。
(三)补充需被动终止结题的有关情形。修订规程中对《东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补充3类需被强制终止结题的情形:一是在验收申请书经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催促仍逾期超过一年不提交纸质验收材料;二是在验收(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三是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验收(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不配合验收结题工作的,上述行为均纳入强制终止结题情况,并追缴全部财政资助资金。
(四)删除与验收环节无关的内容。修订规程中删除了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延期、预算调整、资金拨付等与验收环节无关的条款和内容。项目资金拨付以及过程管理等环节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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