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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9     点击量: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人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文件依据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要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还要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使优惠政策与地方的实际需求相吻合,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效果,中央对该份文件中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范围没有具体明确,将相关权限下放给广东省政府。

2019年6月17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端人才由省定标准,紧缺人才由市定标准,市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该补贴办法试行一年。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二)明确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申请,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由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责任

(二)明确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限制条件以及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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