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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想知道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怎么用的看这里

来源:公众号[科兜网]     发布时间:2017-05-22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公众号[科兜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万众期待

全省科研人员的福音

终于有了最新最全最官方的解读

还不快来听小编扒扒都有哪些好处 

。。。。。。

1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进部分
  • 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1.预算架构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支出科目合并,具体支出安排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实际编制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

2.如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3.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材料费支出明细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5.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链科说:简化预算编制不等于不编预算,科研项目总预算的调剂,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1.统一间接费设立范围: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2.统一并提高间接费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为15%,超过1000万部分为13%。

 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链科说:注意哦,不是所有科技专项都可以设立间接费用。


  • 明确劳务开支,不设立比例限制,合理安排人员费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2.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人员费方面

1.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列支人员费

2.人员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3.人员费是用与弥补工资经费缺口,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链科说: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

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


  •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1.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3.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链科说: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是指相关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准确地反映,统一核算,加强财务监管。


2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规范管理


  • 创新服务方式

1.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2.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用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 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1.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

2.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


链科说:资金如何拨到基本户 

1.科研项目资金: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2.其他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部分:主管部门须在资金申报、分配过程中明确科研部分的预算额度,省财政在印发资金发文时予以标注。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承担单位,再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这么好的福利,小编都要忍不住了 

想要知道更多

记得留意小编后续推文呦

最后

小编再与小伙伴们分享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原文政策

只要动动手指轻戳“阅读原文”下载

愿所有小伙伴们周末愉快呦 ?



详情可见本文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




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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