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局印发了《东莞市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正式实施。
一、政策起草背景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而加大研发投入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关键。当前,东莞参与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参与国家战略实施,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龙头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都需要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吸引更多人才。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提出要设立研发投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和科技含量。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粤科政字〔2021〕7号),明确提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五条,用于规范东莞市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使用,主要内容包括补助标准、申请条件、使用及审批流程等方面。
(一)补助标准。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增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补助资金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其他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有重复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将根据当年申请的企业数量、研发投入情况和市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二)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并如实完整填报了统计报表。不存在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受理、项目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资金审批、资金拨付等。
(四)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后期如有更正减少的,将对相应补助资金进行核减。如补助资金已完成拨付的,相关企业需退回多补资金。
(五)各镇街(园区)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政策,具体由镇街(园区)自行落实。
(六)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