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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6     点击量: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出台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省委省政府抓住国家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的良好契机,先后制定并颁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对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三)《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

  (四)《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

  三、制定目的

  一是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从实行科研活动全覆盖全过程诚信管理、构建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必惩机制、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等方面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二是提升我市科研诚信水平,敦促我市科研人员恪守诚信规范,遵守科技伦理准则,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四、总体框架

  包括七章,共34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依据、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包括市科技局、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科研主体的职责。

  第三章“信用评价”,共3条,包括科研分类管理、科研失信行为等。

  第四章“案件调查”,共11条,包括调查组织、案件受理、线索核实、调查复核、处理意见告知等。

  第五章“奖惩机制”,共5条,包括激励措施、惩戒措施、联合惩戒等。

  第六章“科研信用管理”,共6条,包括失信行为通报、动态管理、信用修复、诚信承诺、诚信审核等。

  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权、有效期等。

  五、主要特点

  (一)强化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研活动事项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评估评价等全过程,并对参与的各个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全覆盖诚信管理。

  (二)开展信用评价和失信记录。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对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进行记录和管理,并详细列举了十六种科研失信行为。

  (三)实施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对案件调查的组织、受理、调查的过程管理、处理意见告知以及复核等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举报和案件线索的受理情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奖惩机制。对良好信用的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

  (五)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为1-3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5年。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或嘉奖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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