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落实国家、省提出的“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项目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2019年,广东省科技厅出台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改革和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
当前,我市《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已实施到期。为尽快落实国家、省提出的“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加快出台新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三)《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三、制定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和主要做法,优化项目管理流程;二是以为科研人员“松绑”为着力点,建立一套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简化高效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激发创新活力;三是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管理上更大的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四、总体框架
包括八章5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4条,包括市科技局、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职责。
第三章“项目征集”,共8条,包括指南编制、指南内容、指南发布、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四章“项目确定”,共9条,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程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评审要求、征求意见、社会公示、任务书签订、拨付资金等。
第五章“项目实施”,共8条,包括项目自我管理要求、评估检查、项目变更、终止结题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共11条,包括财务审计、验收依据、验收结论、分类绩效评价、科技报告制度等。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共5条,包括监督内容、检查频率、监管方式、免责机制等。
第八章是“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权、有效期等。
五、主要特点
一是简化过程管理。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等,赋予科研主体更大的项目管理自主权。
二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项目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对自由探索类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三是实施分类绩效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等;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应用示范类项目重点评价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四是简化项目验收审计流程。对于市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或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五是实行跨地区项目申报。经市政府批准,部分科技计划项目可面向市外(含港澳)单位开放申报。
六是建立免责机制。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各类科技创新工作,对于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不影响后续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