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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规”:总感觉有些不对劲,有越俎代庖之嫌!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2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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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伟 | 超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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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网站上刊发了一项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该规定的标题虽为大力推动广电节目创新,但其内容中却含有对综艺节目的各项约束性规定,这距6月8日总局网站刊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方案》仅仅过去了12天的时间。

  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强调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及在宣传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的鼓励办法,而接下来对做好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备案工作,规范播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未完整履行备案程序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播出。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同一档真人秀节目,原则上一年内只播出一季。娱乐类节目要注意不得过度安排重播。

  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本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各广播电视机构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模仿、侵权盗版。

  该规定还对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安排好“920”时段节目,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节目评议监管作出明确要求。


  上述规定反复提到“境外版权模式节目”,该节目不同于国外电影、电视剧及国外广播电视节目,因为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也并非学术研究上经常出现的词汇,但按其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国内电视台参考国外综艺性节目所制作的娱乐性电视节目,如《奔跑吧兄弟》是浙江卫视引进韩国SBS电视台综艺节目《Running Man》推出大型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两档节目每期主持都是七位明星组成,分为不同的队伍进行比赛,最后获胜一方将获得称号或奖品。韩国SBS电视台综艺节目《Running Man》在节目中创造的“撕名牌”游戏收获无数好评,《奔跑吧兄弟》也在节目中也采用了“撕名牌”的游戏环节。浙江卫视与韩国SBS电视台达成合作,避免了抄袭作品的版权诉讼。但国内电视台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毕竟是在国内完成,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国内制作主体对其制作完成的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前,自行审查,无须备案。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行查看有无下列禁播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前面列举的两个电视节目,因达成合作协议,尚不会发生侵权纠纷,假若模仿国外的真人秀节目,国内的电视台制作类似真人秀的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国内部分电视台看到相亲类节目火爆的场面,也纷纷制作相亲类的节目,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首先这不是简单的侵犯复制权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被诉侵权节目与原电视节目不同,需要对两个节目的场景、主持人、观众及参与者、背景音乐、道具、游戏及比赛内容、奖罚规则等等因素进行逐一比对,区分合理使用的界线,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及电视节目观众的观赏体验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其次,电视娱乐节目制作者是否采取及采取何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由权利人决定,如可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对发现抄袭电视节目的独创性部分的行为,是否提起侵权之诉,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最终,是否构成侵权,由法官作出裁判。《著作权法》需要衡量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一方面要保障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保障其智力付出后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公众利益。
  观看电视娱乐节目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其节目的制作方在合理借鉴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创造出新的作品,并在观众中产生了新的欣赏体验,此时应在考虑公众利益的基础上,维持现有的经济秩序,反之,在电视娱乐节目中大量引入他人创作元素,首先会让观众产生缺乏新意,进而影响收视率和广告收入,在电视娱乐节目竞争激烈的今天,即使权利人不提起诉讼,也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广电总局无须过多参与本应属各级电视台自行决定的事项。

  再次回顾广电总局的《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会发现,该通知只对上星的综合频道作出约束,未对上星的其它频道及未上星频道作出约束,似乎有所偏颇。

  上星频道,是电视台把播出的节目上传,通过卫星转发的频道,即卫星频道。用卫星天线(锅)接收的节目即卫视节目。有限公司把卫视节目通过线路传到千家万户,就成了有线电视。目前中国中央电视台有上星频道25个,各省级电视台中辽宁、河北、宁夏、江西、湖北、贵州各有一个上星频道,其它各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上星频道,新疆上星频道最多,达到九个。由中星9号直播卫星、中星6B、中星6A实现节目传输,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简称:卫星直播中心)是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事业单位。负责对卫星平台的建设、播出、运行和管理。广电总局利用对卫星传输的管理对各电视台电视娱乐节目进行管束,有越权之嫌。

  倘若对上星频道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该管理行为涉及公众利益,也应按6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其中第一项“加大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覆盖面”中要求:

  (一)推进决策公开。加强规章等修订过程中的意见征集。对涉及面广、行业关注度高的政策在出台前,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和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涉及公众利益,同时与涉及各上星电视台的重大利益,应在该通知出台前,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广电总局的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出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方案》的时间偏晚,而出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又感觉偏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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