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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身陷商标侵权案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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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Talpa Content B.V.(翻译:塔尔帕容量公司,以下简称Talpa公司)诉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公司)商标侵权诉讼。

据悉,2016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梦响强音公司提出的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请求。梦响强音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梦响强音公司上诉。该案将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Talpa公司发起“好声音”商标侵权诉讼索赔300万元

2016年3月7日,因认为2015年10月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未经授权使用与其注册的G1089326号商标、G1098388号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荷兰Talp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梦响强音公司、正议天下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Talpa公司诉称,二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体现在:梦响强音公司在宣传海选过程中,使用了相同和近似商标,在开发软件中及海选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正议天下公司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公司的行为是在梦想强音公司授权下完成的,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Talp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的第G1089326号商标及第G1098388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及停止他人使用与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等;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据悉,“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Talpa Content B.V.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节目模式。梦响强音公司是灿星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司业务以《中国好声音》节目品牌管理开发、选手签约及签约之后的商业演出等为主;正议天下公司通过签署协议获得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地面海选活动东北三省区域独家运营权。

经查,Talpa Content B.V.申请的G1089326“THE VOICE OF”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38、41类等共6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商标专用权始于2012年4月26日。其中,申请在第9、38、41类商品或服务上的G1089326“THE VOICE OF”商标目前的状态为“无效宣告中”,无效宣告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该公司申请在第9、14、16、25、38、41类商品或服务上的G1098388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始于2011年3月18日,目前商标状态均为“无效宣告中”,无效宣告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

(第G1089326号商标及第G1098388号商标信息)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Talpa公司的侵权指控,梦响强音公司认为,原告涉及的证据只是在海选中,好声音第五季海选是有一定的理由的,被告是在符合惯例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目的使用的,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被告没有在原告主张的第9、35、38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Talpa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也没有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此外,梦响强音公司已停止了有关标志的使用行为,海选也已经终止。原告诉称的被告有关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两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正议天下公司认为,该公司仅在海选部分现场使用了主办机构的标识,包含了中文的汉字中国好声音及手拿话筒的标识。被告经梦响强音公司授权,仅在东北三省开展的海选活动中使用相关标识,不知道也不应当也不应当知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同时认为,关于涉案标识的使用,海选活动现场及宣传中,原告主张的两个标识,其中一个是整体标识,整体为公众识别认知。标识本身包含了“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汉字指向的服务主体是浙江卫视的知名节目。“中国好声音”在当时对服务主体的指向是浙江卫视,不是原告。因此,标识的使用客观上并没有产生与原告的混淆,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此外,二被告认为,原告在该案中指控的侵权标识,纯文字的显著部分全部是“中国好声音”,而原告的涉案标识是纯图片和英文,指向的只是英文,翻译也不能直接译为“好声音”。并且,由于被控侵权标识包含了汉字,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和解,原告代理律师答复其没有和解的授权,因此法官并未再询问被告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

对于该案的最新进展,我们将保持关注。
(文章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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