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和《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20-03-30     点击量:

各镇(街道)、市直单位、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咨询委员:

《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和《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东莞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人才工作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的相关精神,促进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士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科技智库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是立足于我市整体经济科技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求而成立的市政府常设决策咨询机构,是我市加强与院士专家密切联系、开展人才技术合作的重要纽带,是发挥高端人才优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遵循“高端、优质、科学、准确”的宗旨,通过加强与院士及其团队密切联系,发挥高端人才智力优势,促进我市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项目,为提升我市源头创新、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深度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中心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组织院士专家开展调查研究、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党政部门决策参考;

 (二)对我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或者我市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院士专家进行重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策;

 (三)对我市重点产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的立项或评价,组织院士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我市科技改革、科研机构设置、调整,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为我市引进新产业、新技术,推荐或培训科技人才;(六)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研究咨询事项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院士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分管科技、科协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协调科技、联系科协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东莞理工学院,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北京大学东莞光电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广东信息工程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下设办公室,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第六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咨询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熟悉了解并关心支持东莞发展的院士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科技、科协工作的市领导兼任。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咨询委员的联络、院士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及课题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北大东莞光电研究院或相关科研机构领导担任。

 第七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与广东院士联合会进行战略合作,针对每年选定的重大议题或咨询项目,可由联合会组织和配合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相关工作,协助形成专业的咨询报告等。

第四章  咨询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八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国内外院士、高层次知名专家中选聘,综合考虑本市的高新技术和产业结构,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主体由院士组成,吸收少量非院士知名专家。

 第九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要求

 (一)热爱中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对东莞的产业与科技发展、宏观经济有一定研究,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东莞发展服务;

 (二)两院院士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外籍院士除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外,还须未纳入中国出入境黑名单;

 (三)非院士专家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综合、表达能力,专业成果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是国内经济产业发展或科技管理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或领军人物。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程序:

 (一)候选人主要采取有关单位推荐的方式,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后,按照咨询委员的选聘要求,向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人选。

 (二)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选聘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三)正式入选的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给聘书,并享受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位委员聘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五章  咨询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参与院士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课题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院士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院士咨询委员会提供的顾问费;

 (七)可自愿退出院士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院士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东莞市相关工作;

 (三)提供相关的科技产业和管理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对承担的课题或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未经院士咨询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院士咨询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和建言献策活动。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委托咨询委员进行咨询研究,包括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面向我市党政相关工作部门、咨询委员及相关机构征集课题,分类整理重大课题及常规咨询评估课题,经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按《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咨询委员可以依照个人专长和研究的领域,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主动提出研究意见和建议;

 (四)受市直相关部门或镇街党委、政府委托开展的其他研究咨询、建言献策工作;

 (五)研究成果以适当的形式报送领导和相关单位,或经授权后发布。

 第十六条 按需要指导开展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的相关人才培养引进、科技交流、科学普及、项目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等活动。

 第十七条 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院士专家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上述研究与工作主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工作战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产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实施等方面,重点面向城市发展与规划、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材料科学、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展。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研究审定相关文件、课题或商定年度的工作任务;院士咨询委员会年会每年举办一次,主要开展院士报告、咨询会诊、总结交流或课题成果发布等。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定期听取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定期和院士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其他院士举行座谈交流,推动解决运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院士咨询委员会的高端智库作用,鼓励各镇街党委、政府建立镇级科学决策咨询机制,为市、镇各级党政部门的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咨询委员的行政、工资关系和办公用房、福利待遇等仍按原有机制执行,院士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需提供保障。每年的经费包括日常工作费用及重大课题费用。日常工作费用主要包含咨询委员顾问费、领导小组会议工作经费、院士专家联络协调经费、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院士咨询委员会年会经费和年度常规咨询评估课题经费等方面。重大课题费用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做好日常的联络服务工作,及时响应解决院士、专家的有关需求,积极通过院士专家介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科技项目,为我市科技与产业发展提供新动力,并依托接受市科协等相关部门主管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士咨询委员会的一切活动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对违纪违法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因工作需要,咨询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到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相关文件时,应严守相应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下称市院士咨询委员会)课题研究和咨询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咨询委员和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决策咨询研究,提高我市党政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总体实施方案》和《关于研究类课题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18〕141号),结合市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课题主要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市院士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由各咨询委员、党政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且通过规定程序审议立项,为我市党政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研究课题,不包括具体科技研发类课题。

 第三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研究课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包括征集初选、立项建议、组织实施、专题调研、督促检查、验收结题及其他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等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接受市科协等相关部门主管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课题征集与申报

 第四条  研究课题主要围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产业的发展、未来产业的方向和重大项目实施等方面,重点面向城市发展与规划、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材料科学、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多个领域实施征集。

 第五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面向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各镇街、各咨询委员及相关机构开展课题征集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重点、热点确定征集方向;也接受市委、市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直接委托进行咨询研究。

 第六条  研究课题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重大课题和常规咨询评估课题两类。
重大课题是指聚焦我市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或我市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而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研究论证的课题,原则上有不少于1位院士参与,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申请经费大于100万元。

 常规咨询评估课题是指针对我市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或重点领域及行业内的重点问题、区域性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的战略性、针对性咨询评估研究课题,可有相关院士参与,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申请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额度视财政预算审批情况而定,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为准。

 第七条  研究课题申报主体包括:

 (一)市院士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委员;

 (二)市直各部门、镇街党委或政府、松山湖园区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三)市内科研院所和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广东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东莞市院士工作站;

 (五)市科协所属各科技社团和民非研究机构。

 第八条  申报主体根据征集通知,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由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初步审核。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如实填写《申报书》,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明确指出研究课题的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说明其开展课题研究的理由,并安排人员担任课题的业务联络人。

 第十条  研究课题的承担单位是指咨询委员或其团队所在单位、或申报主体在申报材料中建议开展课题研究的机构、或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身(法人单位),接收和使用研究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是指承担单位指定全面负责完成课题研究工作且亲自参与研究工作的责任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良好学风,恪守科学道德;

 (二)在课题研究领域及相关交叉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或研究积累;

 (三)课题负责人年龄应不小于35周岁,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研究基础,极为优秀的个别人员年龄适当放宽。

 有咨询委员参与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由咨询委员任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若正在承担市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的不得申请第二项研究课题。

第三章  立项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拟报课题后,根据市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课题初选,提出年度课题计划建议清单(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咨询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直接入选),组织召开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决定立项课题(市委、市政府会议提出或市主要领导提出的课题可直接立项),形成年度咨询课题计划。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咨询课题计划的常规咨询评估课题按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资助金额进行资助,重大课题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资助。

 第十四条  经立项的研究课题执行方式分为直接交办和委托执行两种。对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同意其《申报书》所列承担单位的研究课题,交由该承担单位具体执行;对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不完全同意其《申报书》所列承担单位或提出其他建议承担单位的研究课题,可委托广东院士联合会或其他符合研究条件的机构具体执行,也可面向社会进行课题招标等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同一咨询委员承担在研课题的数量原则上限一项,若存在有逾期未结题的情况,需要在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课题。

 第十六条  由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任务书》(下称《任务书》),确定课题研究大纲、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经费使用等内容,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任务书的签订日期为课题的起始时间。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任务书》签订后即拨付60%经费,成果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的40%经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是课题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任务书》的有关内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应积极组织实地调研、课题研讨交流,保证投入充足的研究课时,切实提高研究质量。

 第十八条  课题管理实行中期评估制度,一般在《任务书》签订5-6个月左右进行,由课题负责人向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督促检查,并对各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研究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人员、研究内容、计划进度、不可抗因素等导致重大变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继续执行,原则上不得更换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执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主观原因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况,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问题课题启动临时性评审。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申请应当于课题研究期满前45日提出,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如期提交课题成果的,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因特殊客观原因致使研究课题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办理《任务书》终止,收回已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论撤销课题并收回已支付费用:

 (一)研究过程中存在重大政治问题;

 (二)研究过程组织混乱,学术水平差;

 (三)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且修改后专家组仍未认可;

 (四)剽窃他人成果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与《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市院士咨询委员会任何课题。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执行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课题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涉密载体的使用、文档密级的确定、制作、传递、复制、保存和销毁等涉密行为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满起10个工作日内,课题负责人须向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课题结题申请表;

 2.研究成果报告;

 3.课题经费决算表;

 4.反映研究成果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其中,研究成果报告须经由咨询委员或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因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无法参加验收的,课题负责人需出具书面说明,经课题承担单位签字盖章后,提交市院士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备案,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视研究结果的重要程度及保密程度组织专家评审或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会议进行结题审议。结题审议应对课题完成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作为研究课题批准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审议的研究课题,须根据审议意见作出修改,并在三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任务书》规定终止课题研究,并予以通报和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将结题审议意见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同意后,下发正式结题通知。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及相关数据版权归市政府和市院士咨询委员会所有,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课题申报主体、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享有使用权,课题发起人及申报主体、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成员享有署名权,任何一方如需将课题成果公开发表,须事先征得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同意,并须注明“本研究属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课题资助”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基本成型且结论不会有重大变更前提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院士咨询委员会建言》等内刊形式,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课题发起人参考。如与之后的结题验收成果有较大出入,则须补交成果变更说明。

 第三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咨询委员如认为必要,在征得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还可向研究课题申报主体或发起人通过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现场诊断、评估报告等多种形式提供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  市院士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及研究课题征集申报、立项审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研究成果等材料的统一归档管理,应建立研究成果数据库,并与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共享机制。对于未被纳入保密管理的研究成果,可以集结出版或单行出版,以供更多有需要的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章程》和《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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