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的培育,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东莞市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计划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78号)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三届〔2016〕1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开展规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办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要求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已列入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为顺利完成任务,请各镇街(园区)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
2、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三届〔2016〕12号)关于“鼓励和引导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2000万以上的规上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小组”的精神,请各镇街对已备案登记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补充选填企业性质和企业产值规模信息。
三、报送材料和时间
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和补填信息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dg22831315@126.com邮箱)于5月5日前报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审核。
四、有关政策
对已备案登记的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特此通知。
3.各镇街已备案登记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汇总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7日
(联系人:黄志钧,电话:22831317;颜健钊,电话:2283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