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启用新版省节能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2-03-16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根据《印发2012年广东省全民节能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78号)有关要求,我省今年将启用新版节能培训证书,按照培训对象及考试成绩分别由我委及委托各市经信主管部门颁发。现就启用新版节能培训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节能培训证书种类及颁发条件

  (一)省级证书。颁发对象为参加省直接组织的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资质及考试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任职条件,即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项条件,培训考试分数达到90分(150分制,下同)及以上的企业能源管理人员,颁发《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培训合格证》;

  2、大专以上学历,培训考试分数达到80分及以上企业能源管理人员,颁发《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节能培训合格证》。

  3、本科以上学历,培训考试分数达到100分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人员,颁发《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节能培训合格证》。

  省级证书由我委盖章,具体工作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

  (二)市级证书。

  颁发对象为参加经我委同意,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其中省监管重点用能企业可参加省或当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通过后相应获得省或市级证书)能源管理人员培训班的人员,参照省级证书规定的资质及分数条件的人员,分别颁发《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培训合格证》、《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节能培训合格证》。市级证书由各地市经信主管部门盖章。

  二、节能证书管理要求

  1、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证书内附继续教育记录页,三年内参加过三次以上认可的节能培训教育的,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2、证书的印制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相关费用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市按需领用,各市实际颁发证书情况及时在省节能监察中心备案。

  三、其它

  各市请于326日前填好附表报省节能监察中心,以便统一印制新版培训证书。

 

  附表:-----2012年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计划培训人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易国刚,

 电话:020-83378976,传真:020-83352049 邮箱:ygg@gdecc.cn

相关附件: 市2012年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计划培训人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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