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兴宁市、南雄市、紫金县、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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