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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