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 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酒类许可证。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和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的规定执行;
7.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酒类批发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即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两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一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集中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二)凡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我委不再对省证年检,并收回省证;
(三)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四)
附件: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
3.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
4.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5.2009年度省酒类经营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
(联系人:柯哲,电话:020-8313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