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7年度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
申报指南
一、目的
为已经领取并使用2017年度东莞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单位进行兑现。
二、申报要求
(一)兑现对象
1.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2.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办法》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3.企业向经过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外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由企业自行申请进行兑现。
(二)使用要求
创新券用于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不限于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能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注意:我市科技创新券暂不支持购买研发设备或材料)
2.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1)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
(3)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4)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孵化、项目路演、投资对接、上市辅导、新三板服务等。
3.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以下内容不列入支持范围:
(1)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强制检测;
(2)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材料编写;
(3)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
(4)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5)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兑现要求
1.兑现对象向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了科技服务、科技成果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服务,并收取了科技创新券及企业自付部分款项。
2.本次兑现网上申报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进行,应输入券号为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项目补录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券号,且每张电子券只能输入兑现一次,请领用单位和兑现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一张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兑现审核表只能申报兑现一次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交易所使用的创新券(可填报多张),同一兑现主体可以通过“新增项目申请”对多次交易分别进行申报。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科技创新券每张面额为1万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找零,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券面标注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为1年,逾期使用不可兑现。
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额度不超过对应支付凭证或发票金额的50%。受理兑现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后,兑现资金将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下列第(一)项应当在网上填报,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签名盖章;其余附件上传后(或退回修改后)原则上也应当于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但是如果因为篇幅的限制,附件未能全部上传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打印件和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兑现审核表(网上填报,下载打印后签章);
2.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交易合同〔合同须列明所提供的技术成果或服务内容、合同目的、合同金额、具体付款方式(含企业自付和科技创新券抵付部分)等〕;
3.科技成果出卖方或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
4.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属于科技成果交易的必须提交,如检验检测报告,查询报告,咨询报告,专利或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新工艺证书等,其他交易的可选择提交);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购买方兑现的,提交科技成果或服务投入具体项目后,该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提供服务方兑现的,提交服务效果总结);
6.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含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成果或服务的自付资金部分支付证明);
7.其他〔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科技成果买卖双方共同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创新券(网上提交扫描件,纸质版提交原件,原件收回不退)〕。
(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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