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或者以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
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不存在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并在本单位以外的2 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B. 市科学技术奖下设四个奖项,每年评选奖项总数不超过120项。
(一)市长奖:设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 项(可空缺)。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100 万元,荣誉类市长奖50 万元。
(二)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不超过10 项,奖励50 万元。
(三)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 个等级。
每年评选不超过65 项,其中一等奖评选不超过10 项。
一等奖20 万元,二等奖10 万元,三等奖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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