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还未入冬,然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却让很多人感受到了“刺骨的冰冷”!随着北京市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示,一批战战兢兢的企业更是打了一个大大的“寒颤”!只能焦灼不安地等待第四批的“奇迹”。
其实,从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开始,北京市已经开启了“史上最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模式——对个别“长的不像”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实施,打破了2008年以来只重“书面审核”,不看“企业实际”的惯例,把很多申报高新的企业打了一个措手不及。对于那些本来就想“浑水摸鱼”的“假高新”、“伪高新”公司而言,现场检查几乎就是“灭顶之灾”!
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现场检查完毕,对于那些完全依赖“包装”的企业,“统统拿下”!对于那些“模棱两可”的企业,也是慎之又慎!
今年的现场检查,哪些指标是检查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后续享受高新优惠,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认定前“现场检查”要点
从目前获得信息看,绝大部分在现场就被否的以及模棱两可,问题集中爆发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证明收入是高新收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务中,如果企业卖的是产品,且产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业又是以购买的形式从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商贸行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为“自产产品”。
如果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则会要求说明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如果企业是在现有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很难提供属于自己且又符合《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
2、如何证明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于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形成的收入,需要企业描述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服务)的关系。如果知识产权是软件著作权,还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软件运行的截图。如果企业只是通过中介帮忙“做”了一些软件著作权,想通过认定无异于“痴人说梦”。
3、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尽管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包含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但在现场检查时,也会看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如果企业在会计科目中根本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就无法证明报送的研发费用真的就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不达标,申请高新必然会被否决。
二、认定后“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1、高新收入。政策要求,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收入的界定参见上面分析。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资料。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结束语
“该来的迟早都会来的”,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轻轻松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无忧无虑”享受高新优惠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没有成为高新的,如果自身条件不满足,也不必抱着侥幸心理,找中介帮忙去“赌”;已经成为高新的,如果当年条件不满足,也尽量不要冒险享受优惠。毕竟,出了问题,没有人会替你去补窟窿的!(转发他人,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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