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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016-2018年)》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点击量:

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016-2018年)》的通知

一、问:请问什么时间范围内开展的相关业务可以得到该政策的扶持?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业务均可以得到该政策的扶持。

二、问:请问该政策支持开展外贸业务的对象有哪些?

答:该政策所支持的开展外贸业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国际班轮航线的班轮航线企业

该项目仅针对新开航班轮航线企业。包括两方面:

1、开航支持。参考指标为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

2、箱量支持。参考指标为开航第一周年内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外贸集装箱进出口箱量。

申报指南中“第一周年”是指从开航日算起,连续运营12个月满一周年止。例如:2016年5月23日开航,连续运营至2017年5月22日,为一周年。

(二)外贸进口重箱收货人

外贸进口重箱收货人是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支持对象为东莞企业。该项目依据进口重箱的箱型及箱量给予支持。

(三)外贸出口重箱订舱人

外贸出口重箱订舱人是指船公司或其指定船代(货代)的订舱单上的“订舱人”。

(四)外贸出口重箱报关企业

三、问:请问对内贸班轮企业年度吞吐量增量的支持有哪些具体内容?请举例详述。

答:内贸班轮企业年度吞吐量增量支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该项目要求同时达到“班轮航线企业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年度吞吐量”和“同比增长率”两个指标。

其中,新航线开航一周年内完成的箱量不纳入本资助项目吞吐量统计。

例如:

A班轮企业经营多条内贸航线,其中,2016年5月1日新开通东莞港至营口港航线,持续运营至今。

企业业务数据:

1、开通的营口航线第一周年(2016年5月1日—2017年4月30日)吞吐量5万TEU,其中2016年5月1日—12月31日,吞吐量3万TEU;2017年1月1日-2017年4月30日,吞吐量2万TEU。

2、该班轮企业(包括该企业新旧航线)2016年全年吞吐量为25万TEU;2017年全年吞吐量为35万TEU。

根据以上数据,A班轮企业吞吐量增量支持,2018年1月1日起可申请,支持金额60万元。

满足条件:

(1)班轮企业2017年吞吐量指标计算为:35万TEU-2万TEU=33万TEU(适用“年度吞吐量不少于30万TEU”一档);

(2)班轮企业吞吐量同比增长率为:(35万TEU-2万TEU)-(25万TEU-3万TEU)/((25万TEU-3万TEU))*100%=50%(符合同比增长率超过20%)。

备注:计算同比增长率时,2016年吞吐量为班轮企业全年箱量-新开营口航线第一周年箱量(25万-3万=22万),2017年吞吐量为全年箱量-新开营口航线第一周年箱量(35万-2万=33万)。

四、问:请问企业申报该政策时还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

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本申报指南所指“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是指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深水码头,对应陆域为自过江电缆下游500米处往下游4公里。

2、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是指东莞港集装箱码头与其它固定港口之间的定期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航线。远洋航线是指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地区的航线。近洋航线是指去往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1地区的航线(含台湾,不含香港和澳门)。外贸近洋、远洋航线以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出发至抵达目的港的时间为1航次。

3、本申报指南所指“内贸省际班轮航线”是指境内省与省之间的航线(不包含台湾、香港及澳门)。内贸省际班轮航线以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出发至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计算为1班次,2班次为1航次。

4、TEU是指以长度20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20尺标准柜、20尺特种柜等柜种)。

FEU是指以长度40/45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40/45尺标准柜、40/45尺特种柜等柜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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