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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事:东莞市最新制定6大政策出台啦!?
来源:东莞市商务部
申报对象: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资助标准:
1.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8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12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80万元,收发货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当次申报额如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则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资助。
2.对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照其设立“两仓”和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投入的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对进出仓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
? 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
? 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资助对象: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资助标准:
1.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对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在境外设立的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2.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引进(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和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首期注册资本出资的项目,分别予以支持:按项目实际到位首期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我市2016年1月1日后增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增资前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现有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现有项目以及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出资的现有项目,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资助对象: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资助标准:
1.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
2.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上述新设及增资奖励资助资金,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4. 保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资助对象: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资助标准:
1.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分别予以支持: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由市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并由保险公司垫付和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企业无须申报。
2.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4.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并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及培育企业,分别予以支持: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出口退税质钾货款贴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依申请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
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省相关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资助对象: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资助标准:
1.对于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3.当年度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发展经营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市财政贡献的30%(最高支持50万元)。
4.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5.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取得IS09000系列,ISO 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认证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
资助对象:会展项目的组织单位,其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会展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的支持对象不适用此条款。
资助标准
1.经市商务局备案,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填补展会项目空白,且首次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展览会场馆租期每天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2.在我市举办并在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与上一届相比),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3.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品牌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个。
4.加博会、海丝博览会项目给予支持。对在我市举办的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对成功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予以支持!
此次6个政策
对东莞市各个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都划分的清清楚楚哦
小伙伴对照这些指标
留意主管部门的申报信息啦!
详情可见本文参考文件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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